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环境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宗旨,把学生公寓建成整洁、舒适安全、文明的学生之家,给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公寓具体管理工作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宿管中心负责。
第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管理员负责制,学生公寓管理员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的卫生监督、安全检查、住宿秩序、思想教育、各项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入住与退宿
第五条 住宿学生凭“学生住宿证”领取公寓钥匙,按房号、床号入住和使用家具,未经公寓管理员批准不擅自调换或强占其它床位以及将床位转借、转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房间或床位,应由本人填写《学生住宿调整申请表》,并按申请表有关内容办妥手续,方可办理。
第六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办理退宿,应持学校或二级学院开具的证明或相关手续,到后勤基建处宿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结清水电费、交还公寓钥匙,由学生公寓宿管员验收财产并确认后,如有损坏由学生按损坏规定赔偿,方可退宿离校。
第七条 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因特殊情况还需在校暂住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核准,由后勤基建处宿管中心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否则,不予办理。
第四章 安全、秩序管理
第八条 各栋公寓设公寓管理员值班室,负责出入人员管理。住宿学生凭“校园手机一卡通卡”进出学生公寓,对没有“校园手机一卡通卡”的人员,公寓管理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非公寓住宿人员,未经公寓管理员批准,一律不允许进入公寓。来访客人进入公寓楼须在值班室凭有效证件登记,经公寓管理员同意,被访者签名,由被访者陪同方可进入公寓楼,并且要按约定时间离开,上课时间及晚上22:30后学生公寓一律不得会客,未经公寓管理员准许,异性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公寓楼,有事情由宿管员传达。
第九条 学生携带行李及大件物品出入公寓区,应经学生公寓宿管员检查登记后方可出入。
第十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寝室钥匙,须持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住宿学生不得将钥匙借给他人,严禁私自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否则,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规,宿管员必须以书面材料报公寓管理科。由公寓管理科向各二级学院通报:
(1)不听值班人员劝阻,无理取闹或强行闯入学生公寓的;
(2)爬墙翻窗进出公寓的;
(3)不服从管理,对值班公寓管理员进行辱骂、恐吓及其它人身攻击的;
(4)严重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在公寓内打麻将和赌博,一经发现须向宿管员报告。
第十三条 严禁在寝室内留宿异性,不允许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凡家属来访,确有困难需留宿者,请与宿管员联系,公寓管理科(楼管班长)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每天早上6:00开门,周一至周四晚上23:00关门熄灯,周五、六至周日及节假日可延长至23:30。凡不按时归宿者,公寓管理员要进行登记或在违规记录表上签名方可进入,并在次日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向公寓管理科报送。
第十五条 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赌博,在学生公寓区经商、乱张贴广告或标语等;严禁复制、传播、观看(听)色情淫秽和迷信、邪教刊物及音像制品,严禁传播迷信思想和伪科学;严禁在公寓内高声播放音响、吹奏乐器和大声喧哗、起哄、干扰他人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六条 学生自有的自行车或摩托车须遵守《公寓管理规定》,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允许停放在楼道、走廊和寝室内。
第十七条 加强防盗意识,离开公寓时要关好窗户、锁好门。要妥善保管电脑及手机等贵重物品及学习生活用品。不宜在公寓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携带大件物品外出,须主动向公寓管理员出示证件予以登记方可外出。发生失窃案后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值班室或安全管理员。
第十八条 禁止破坏生活区文明秩序,不得无理取闹、恐吓他人;严禁从阳台或窗户向外扔硬物、杂物和酒瓶等。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公寓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热棒、电磁炉、电壶)、燃气具等易引起火灾的器具等,并严禁在公寓内烧煮饭菜,一经发现当场收缴,并根据《公寓管理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寓走廊打球、追赶、喧哗或尖叫,严禁在阳台护栏上坐立和天台上打球等活动。经公寓管理员劝阻、不听从劝阻且态度恶劣者,报送二级学院,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上课时间、晚修时间、午睡、晚睡时间禁止在公寓内打扑克,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者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寓保安人员日夜24小时在公寓楼周边巡逻。
第二十三条 楼管值班人员、保安须坚守岗位,要制止可疑人员或传销人员进入公寓进行诈骗或非法传销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寓楼学生寝室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在公寓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学生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违者没收并以书面上报学校有关职能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爱护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不得擅自动用和破坏设在学生公寓里的消防器材和通讯设施,如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告学生公寓宿管员。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警火灾时要及时进行扑救,并及时报警,同时向值班室报告,要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不报或谎报。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学生公寓管理员将予以批评教育,并书面报告学校公寓管理科。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学校和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要承担伤病人员的医药费、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楼公共部分卫生由清洁工负责清扫,寝室内部卫生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生活垃圾须袋装,然后拿到一楼投放到垃圾桶内,不得将垃圾扫到楼道或走廊上,不得在楼内乱扔乱倒。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公寓环境卫生及学生安全,提倡不在寝室内进餐(特殊情况除外),禁止学生饲养猫、狗或其他宠物。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踢足球或往墙上扔球,不准污损墙壁;严禁在桌子、凳子和墙壁上乱刻、乱涂、乱画,违者责令其修复原貌。
第三十四条 寝室内务卫生由各公寓学生每天安排值日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各二级学院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检查,并公布结果。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和卫生检查制度,后勤基建处和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公寓内务进行安全卫生检查。
第三十五条 凡有以下行为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责令当事人认真整改,情节严重者,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1)不按规定清扫、整理寝室内务卫生;
(2)不按规定随意倒垃圾;
(3)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倒杂物;
(4)随地吐痰;
(5)在阳台上乱扔杂物、泼水;
(6)破坏寝室卫生设施;
(7)将水倒入垃圾桶内;
(8)向窗、门外和墙壁泼汤、泼水;
(9)不按规定缴纳水电费者。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用电、用水实行补贴加自费使用制度,即学校每个月给每生补贴水4吨、电2度,超出部分由学生承担付费。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按时缴纳超额使用的水电费,逾期不缴者将给予停水停电处理,直至费用结清后才恢复供水供电。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统一安装的水表、电表等计量设备,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拆卸或转移,违反规定者,除照价赔偿外,将按供水、供电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和公寓管理员应节水节电,禁止浪费,做到人走灯熄、人走水关,杜绝长明灯和长流水的浪费现象。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的电源插座,仅限使用录音机、充电器、电脑等与学习有关的设备,且完后必须拔出,避免因漏电造成火灾。
第四十一条 设施损坏要及时报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四十二条 禁止乱拉乱接电源线、电话线、电脑线。违者,将按《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公寓内,除应安全使用台灯、收音机、充电器、电脑、电视机、饮水机、电风扇等电器外,严禁使用电热水壶、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热棒、电烫斗、电热毯等各种电加热器具,违者当场没收违规电器并通报批评。一旦发生故事,后果自负,并赔偿所有经济损失,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财产管理和报修
第四十四条 学生公寓各类家具设备物品的所有权属学校,学生在使用中,必须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损坏必须按价赔偿。
第四十五条 新生入住时由公寓管理科负责建立学生公寓财产登记表,该表内容分为公共管理使用和个人管理使用两部分。公共部分是寝室内一切公共使用的财产部分(如门、窗玻璃)等,个人部分是自己对个人使用的床板、椅子等财产,一旦损坏将按公寓财产损毁赔偿价格赔偿,该表随公寓的调整而重建。入住时公寓管理员与学生共同清点公寓财产,确认后由楼长或使用者本人在公共部分或个人部分上签字。
第四十六条 公寓学生如发现本寝室财产损坏,应及时到学生公寓宿管员值班室填写维修申报单,公寓管理员负责登记并及时向维修部门报修。报修的寝室按《学生公寓设施维修收费标准》赔偿或缴纳维修费。属自然损坏的由学校负责,属人为损坏的则由当事人负责赔偿,若责任不清的则由该公寓人员共同承担。
第四十七条 公寓调整时,搬迁前公寓长必须配合公寓管理员清点寝室的财产与设施,如有缺损,按《学生公寓设施维修收费标准》赔偿。未作财产清点、交接而擅自搬迁者,所产生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学,公寓管理员必须清点寝室内的财产与设备。如有损坏须由管理员和当事人在财产登记表上确认签名后必须照单赔偿,离校学生持公寓管理员签名的财产清查单,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有财产损坏者,必须照价赔偿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寝室里不得随意使用铁钉、油漆(含涂料)等,应保持门窗、家具、墙壁整洁,违者责令其恢复原貌。
第五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产者,除照价赔偿外,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其他非公配置的家电、家具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带进公寓使用;如确有需要,使用者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寓管理科批准备案后,方可带进公寓。
第五十二条 学生公寓建立报修制度,原则上当天报当天修,因故不能当天维修或维修未好的须向报修学生解释原因,并且应向学生承诺将尽快完成维修。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排污管道通畅,若因人为造成排污管道堵塞的,管道疏通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为便于学生公寓管理和维修,学生住宿房间不准私自换锁或加锁,否则,公寓管理科有权制止并换锁;因此造成维修不及时以及水电浪费等后果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寒暑假管理
第五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准许学生继续留宿。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留宿的,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留宿手续后方可留宿。
第五十六条 留宿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违者将取消留宿资格。
第五十七条 留宿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公寓管理科的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且凭有效证件进出学生公寓。
第五十八条 放假期间,个人贵重物品必须自行妥善保管或按学校要求到指定地点存放,否则,发生损坏或丢失自负。
第五十九条 假期中各类维修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施工,须预先通知公寓管理科,由值班人员在场监督及提供帮助。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留宿学生要遵守纪律,尊重宿管员和服务人员的劳动,要配合他们展开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及时向公寓管理科反映情况。
第六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道疏通实行有偿服务。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校后勤基建处。